某非进口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得5分,该声明涉及制造厂家的名称、员工数量、资产负债表等各项信息,该规定合理吗?非进口货物采购项目,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吗?将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吗?
可以设为评分项 为履约提供保障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那么,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评审因素,厂家授权是供应商按照合同价格和规定的时间履约的一种保障。《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在姚佳看来,有生产厂家授权一方面可以确保货物来源正规、是正品;另一方面,投标(响应)供应商如果能够获得制造商/生产厂家的授权,说明该供应商后续能确保在采购人要求的履约时限内供货,这与项目后续的履约关联较大,属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也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些供应商无论能否供货都参加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法履约放弃中标(成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采购项目对履约时限要求高,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履约交货,会影响采购人的使用。
要谨慎评分因素设置 分值不宜过大
所有项目都可以将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吗?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分项应注意哪些事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公室主任魏龙天认为,非进口货物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时要谨慎,要确保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供应商可以向厂家要到授权。
“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既包括不同品牌供应商直接的竞争,也包括同一品牌制造商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竞争越充分越有利于采购结果物有所值。有些经销商在某些地方可能地位比较强势,可以影响制造商给谁授权不给谁授权,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利于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公平竞争。”魏龙天告诉记者,如果将制造商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应当确保供应商可以获得制造商授权,因为制造商授权确实会对项目履约产生影响。
某食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采购源头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以合同或授权书为准(含营业执照、检验报告、食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齐全,能反映主、副食品来源渠道的得5分,有缺漏或提供的不齐全的不得分。 魏龙天认为,上述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因为食材供应商一般在批发市场进货,蔬菜等食材的源头以农户居多,大部分供应商难以找源头的农户授权,所以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适。
淮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中心主任余磊提醒,实践中如果随意将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容易引发质疑,建议将厂家授权设置为评审因素时分值不要设置过高。为了尽可能促进竞争,建议不要将非核心设备的厂家授权设为评审因素。